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原住民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養子女能否取得原住民身分乙節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90.06.11. 臺(九十)原民企字第9006995號函(部分停止      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11日
    主旨:有關台端之養子女能否取得原住民身分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查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
       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台端之養子女,法律上
       是台端原住民之妻與其非原住民前夫結婚所生子女,屬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
       生子女」,因此,可依上開規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或依
       同法第 4條第 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備註:原住民母親既已再婚,且子女又為後婚丈夫所收養,其與第 4條第 3項規定要
       件不符。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