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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養子女能否取得原住民身分乙節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90.06.11. 臺(九十)原民企字第9006995號函(部分停止
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11日
主旨:有關台端之養子女能否取得原住民身分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查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
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台端之養子女,法律上
是台端原住民之妻與其非原住民前夫結婚所生子女,屬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
生子女」,因此,可依上開規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或依
同法第 4條第 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備註:原住民母親既已再婚,且子女又為後婚丈夫所收養,其與第 4條第 3項規定要
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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