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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貴轄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1.07.04. 原民企字第10100373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4日
    主旨:有關貴轄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年 7月 3日府民戶字第1010185520號函。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 5條第 2項、第 3項規定:「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
       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第 2項)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
       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第 3項)」依上揭條文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依下列要件認定其原住民
       身分:
      (一)收養關係係發生於本法施行前者,當事人被收養時需未滿 7歲;申請取得原住民
         身分時,養父母需均具原住民身分。
      (二)收養關係係發生於本法施行後者,當事人被收養時需未滿 7歲;申請取得原住民
         身分時,養父母需均具原住民身分、年滿40歲且無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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