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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消費者保護法施行日期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4.11.17. (84)台消保法字第01358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1月17日
一、台端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申請函洽悉。
二、關於函詢消費者保護法施行日期乙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法自
公布日施行。」另外,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並規定:「本法對本法施行
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其意義如下:
(一)明定消費者保護法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
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均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自應依當時有效的法律,如民
法等有關規定解決。
(二)其目的在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外,法律效力
不溯及既往為一般法律之適用基本原則,其目的在於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消費
者保護法亦遵循此一原則辦理。三、倘預售屋買賣契約係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
簽訂,而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後交屋者,依據上開說明,並無消費者保護法的適
用,惟仍可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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