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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等疑義問題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5.10.21.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01241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0月21日
     一、貴所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及十月十六日人五得林法字第0六一一五
       號及第0六一二二號函均敬悉。
     二、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之「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
       辦法」等疑義問題,本會意見如次:
      (一)本法第七條所稱之企業經營者,依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
         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解釋上得為公司、
         合夥或其他型態之團體組織,亦得為獨資企業或個人;其為團體組織者,除為公
         權力行使機關外,無論其為公營或私營均屬之。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經申請本會評定優良而合於一定要件者,得以自已名義提起消費
         訴訟,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訂有明文,為評定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本會依據
         同條第四項訂有「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一種,該辦法業經本會於八十四年
         七月五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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