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媒體經營者」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6.5.29. (86)台消保法字第00648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5月29日
     一、貴會八十五年十貝二十日(八五)資法字第00二五三八號函敬悉。二、關於 貴會
       所詢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媒體經營者」疑義問題,
       本會意見如次: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之「廣告」,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
         定,係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牌坊、電
         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內容
         之傳播者,均屬之,對於「廣告」係採廣義之定義。故凡提供刊登廣告之媒介,
         無論該媒介之方式為何,只要能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該廣告之內容,並以之
         為經常業務者,均屬於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媒體經營者」之範圍。
      (二)本案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廣告網站經營者,係利用電腦或其他方法等方式,作
         為提供刊登廣告之媒介,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該廣告之內容,且係以之為經
         常業務者,似均應認係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媒體經營者。惟其是否應與為廣告
         之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問題,則須再就其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
         要件以為判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