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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經營者」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6.5.29. (86)台消保法字第00648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5月29日
一、貴會八十五年十貝二十日(八五)資法字第00二五三八號函敬悉。二、關於 貴會
所詢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媒體經營者」疑義問題,
本會意見如次: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之「廣告」,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
定,係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牌坊、電
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內容
之傳播者,均屬之,對於「廣告」係採廣義之定義。故凡提供刊登廣告之媒介,
無論該媒介之方式為何,只要能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該廣告之內容,並以之
為經常業務者,均屬於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媒體經營者」之範圍。
(二)本案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廣告網站經營者,係利用電腦或其他方法等方式,作
為提供刊登廣告之媒介,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該廣告之內容,且係以之為經
常業務者,似均應認係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媒體經營者。惟其是否應與為廣告
之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問題,則須再就其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
要件以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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