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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6.7.25. (86)台消保法字第00825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7月25日
一、台端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申請函洽悉。
二、有關台端函詢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次
:
(一)查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四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
條:「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之
規定,其意義如下:
1.明定消費者保護法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
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均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自應依當時有效的法律,
如民法等有關規定解決。
2.其目的在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外,法律效
力不溯及既往為一般法律之適用基本原則,其目的在於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
消費者保護法亦遵循此一原則辦理。
(二)本案倘預售屋買賣契約係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簽訂及發生效力,而於消費者保
護法施行後始行交屋者,依據上開規定,並無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惟仍可依民
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
三、復請 查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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