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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貴行函請釋示與○○航空合作發行之「○○航空聯名卡」調整機票優惠辦法相關事宜是 否影響消費者權益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6.09.09. 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01004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9月9日
    主旨:有關 貴行函請釋示與○○航空合作發行之「○○航空聯名卡」調整機票優惠辦法相
       關事宜是否影響消費者權益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八六)公壹字第八六0八二四八-
       0一0號函轉貴行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寶銀信字第八六00二九號函影本辦理。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按企業經營者發行信用卡,而於其信用卡申請書上表明提供相關之優惠措施,無
         論其係契約條款之明示抑或廣告內容之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規定,自當構成契約之內容,一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即生契約上之效力,如其內
         容係以定型化契約方式為之,則應有本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二)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本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按契約條款如遇情勢變更而需修改或增刪者,縱訂有
         單方保留約款(如價格金額視市場狀況調整等),因將令消費者負擔不可預見之
         義務,涉及當事人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之變更,非經當事人雙方另行合意,不得
         遽予片面終止或變更約款內容。
      (三)本案貴行擬對於既有持卡人為實施新購票優惠之通知或標示因屬片面變更契約內
         容,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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