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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游泳池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省(市)政府為教育廳(局),
在縣(市)政府為教育局。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7.05.11. 臺八十七消保督字第005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5月11日
主旨:檢送「研商「民眾與私人設立之遊泳池發生消費爭議之主管機關相關事宜」」會議紀
錄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辦理。
說明:兼復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三日八七建三字第四九
六二一九號函。
附錄:研商「民眾與私人設立之遊泳池發生消費爭議之主管機關相關事宜」
會議結論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既為公私立游泳池設立之審核、輔導機關,應為公私立游泳池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為公私立游泳池之消費者保護中
央主管機關,有關民眾與私人設立之遊泳池發生消費消費爭議,依法均應歸其主管
。至地方主管單位方面,由於目前有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業務在地方均由教育單
位負責,是以其地方主管單位在省(市)政府為教育廳(局);縣(市)政府為教
育局。
(二)為有效管理公私立游泳池,以減少消費爭議發生,維護消費者權益,請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本諸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儘速研訂相關管理法規。在相關管理法規末制訂
完成前,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至二一十八條暨同法第五章「消費
爭議之處理」等相關規定,協助民眾解決消費糾紛。
(三)因游泳池之管理尚涉及相關部會之權責,如經濟部(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口
交通部觀光局(飯店附設游泳池)等,.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研訂相關管理法規
時,應主動協調相關機關,俾資週延,有效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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