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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說明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疑義一事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7.08.05.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00871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8月5日
一、台端八十七年七月九日來函敬悉。
二、有關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疑義一事,本會說明如次:
(一)關於聘僱契約是否適用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方面: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本法
)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範圍,所謂「消費關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
,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言,至一般公司
與員工之間屬於僱傭關係性質,因非消費關係,故其聘僱契約尚無本法有關定型
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二)關於違反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規定之效力問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現為
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原則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唯消費者依同條但書規定
尚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非當然無效。另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
力,適用時仍應注意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
至於定型化契約載有「雙方對此約定內容均已充分了解,不得再有任何異議。」
之效力問題,除請參考上述規定外,若適用上發生爭議,仍應由法院視具體個案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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