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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之規定,是否違反誠信原則,須依實際情況而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7.08.11. 臺八十七消保法字第008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8月11日
二、有關台端函詢與建設公司訂立之「房屋買賣契約書」中有關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
補之規定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乙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項規定,所謂定型化契約,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
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另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特別於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
顯失公平者,無效。
(二)有關預售屋買賣契約相關問題,內政部業於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台(八五)內地
字第八五七三六五四號函公佈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已予合理規定,隨文檢附
乙份,可供參考。本案有關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之規定,是否違反誠信原
則,尚須依實際狀況而定,如仍有爭議,尚需由司法機關為最後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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