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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電話秘書業務及其所衍生之消費糾紛,由交通部電信總局主管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8.05.25. 臺八十八消保督字第006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5月25日
    主旨:關於加強電話秘書傳呼業務之管理與釐清其所衍生相關消費糾紛之主管機關一案,如
       說明二,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會第六十次委員會議決定辦理。
     二、本案本會除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召開研商會議,已獲得共識(不論在八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之前或之後,交通部電信總局為電話秘書業務之相的事業主管機關)外,會
       商結論並經提報本會第六十次委員會議獲「洽悉」在案。請惠依相關會議決定,做好
       電話秘書業務之管理工作。
       附錄:研商「電話秘書傳呼業務之管理及其所衍生消費糾紛之主管機關等相關事宜」
       會議紀錄
     一、電話秘書業務既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法納入「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中規
       範,交通部(電信總局)即為電話秘書業務之主管機關,不論電話秘書業者是否依「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有向電信
       總局申請取得許可,依消費者保護行政分工原則(以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定其主
       管機關),電話秘書業務及其所衍生之消費糾紛均應由交通部(電信總局)主管。
     二、交通部(電信總局)既為電話秘書業務之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不論在八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以前或之後,交通部(電信總局)為管理電話秘書業務,均可援用消費者
       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等相關規定予以管理。
     三、有關電話秘書業務若涉及犯罪情事,或消費糾紛發生,有需要警方協助處理時,請內
       政部警政署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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