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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至電視購物廣告門市購買商品,似不符郵購買賣要件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1.04.17. 消保法字第09100004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4月17日
    主旨:函詢於電視購物廣告門市購買商品,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之範圍,本會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依據 貴府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府消保字第0九一00三八三五四號函辦理。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
       ,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
       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
       者承諾之契約。」所詢消費者至電視廣告購物門市購買商品,消費者已有檢視商品之
       機會,似不符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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