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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業者因縮減免費提供之電子信箱容量所衍生之爭議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2.09.08. 消保法字第09200011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8日
    主旨:貴處函詢業者因縮減免費提供之電子信箱容量所衍生之爭議案,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
       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北市商四字第0九二三三0九一三00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指以設
         計、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經營者間
         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
         二款、第四款訂有明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亦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
         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又所謂「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或銷售情形下
         之「最終消費」而言。
      (二)綜上,雖業者提供免費之電子信箱服務,非以營利為目的,仍屬本法所稱之企業
         經營者。則使用免費電子信箱之消費者與業者所生爭議,自屬本法適用範疇。
     三、復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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