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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協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辦理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等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2.09.29. 消保督字第0920001211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29日
主旨:貴公司為與蘇○○、太○○產物保險公司間之保險理賠糾紛案,函請本會依消保法第
五十三條規定協調各行政機關,共同向法院訴請該二公司停(禁)止販售「商業火災
保險單」、「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單」,以及協助 貴公司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
辦理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等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九二)晶管字第九二0三七號函。二、依消費者保護
法第六條(簡稱消保法)規定,消費者保護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另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院
為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是以本會依
法為消費者保護政策之研擬、審議及監督之機關,非實際負責執行之機關,合先敘明
。
三、有關請本會依消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協調各行政機關,共同向法院訴請該二保險公司
停(禁)止販售「商業火災保險單」、「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單」一節,按消保
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
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有
關不作為訴訟,提起之主體為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之要件為「企業
經營者具有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經查,本案目前已上訴於高
等法院審理中,保險公司是否有違反消保法之行為,須由法院審酌。
四、有關協助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辦理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一節,按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
主體為「受害之消費者」。倘若 貴公司認為係適格之訴訟主體,且於訴訟聲明中提
出,法院自應依法審酌事證後判決;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就兩造之訴
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所
謂得為訴訟參加之人須具備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意即因訴訟之結果而生權益
之喪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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