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判斷是否為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之過程,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 者有無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等因素決定之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2.10.14. 消保法字第09200012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主旨: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詢「傳銷訪問邀約買賣手法是否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一事,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九十二)北雄字第一00三0八號函暨
       附件影本辦理。
     二、「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
       之買賣」、「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
       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製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
       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
       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
       不利者,無效。」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第十九條所明定。另判斷是
       否為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之過程,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
       有無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等因素決定之。
     三、本案陳情民眾郭○○君所述情況,倘符合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即誘使前往其營業處
       所,並趁機推銷商品,契約成立之時,亦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而使渠在無心理準備
       下所生之交易行為,可認為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有關特種買賣規定之適用。至本
       案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以及刑法,本會業已依法移請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及
       法務部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