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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信用卡附卡持有人是否須對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問題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3.04.12.消保法字第09300008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4月12日
主旨:台端函請解釋有關信用卡附卡持有人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無效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函。
二、有關信用卡附卡持有人是否須對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問題一案,本會曾開會討論決議:
(一)有關信用卡正附卡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須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定型化
契約條款效力問題,信用卡附卡持有人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
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違反以下三項法律基本原則:
1.該約定讓附卡持有人負擔無法知悉且無法控制之重大風險及損失,違反定型化
契約基本原則。
2.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
為限。故該約定顯然違背連帶責任基本原理。
3.該約定違背契約基本原理,因附卡持有人非契約當事人,使非契約當事人負連
帶責任,顯然違反契約法基本原理。
(二)銀行使用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信用卡正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
所生應付帳款須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因而使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
所生應付帳款,亦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因1、該條款約定與現今信用卡使
用契約之本質不符,2、該條款與附卡使用契約之目的不符,3、該條款約定使
附卡持有人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等,該約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
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應認為無效。
三、有關信用卡正附卡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須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定型化契約
條款效力問題,本會已函請財政部參考,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相關規定,並函
送本決議內容予司法院秘書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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