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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詢問禮券過期相關問題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4.04.06. 消保法字第0940003241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6日
    主旨:台端詢問有關禮券過期相關問題一案,本會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台端94年 4月 2日電子郵件。
     二、經本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之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第一
       點:「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媒體報導與本會網站所刊登之資訊並無誤,該等資訊僅
       揭露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後,業者於禮券上,
       不可記載使用期限,然因規定尚未經主管機關公告與實施,依據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現行通行禮券尚無適用餘地,故禮券記載使用期限效力,仍應回歸消費者保護法之相
       關規定。
     三、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2條第 1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故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與考量企業經營者之經營成本,企業經營者記載使用期限
       時,尚需符合(一)期限記載於正面。(二)記載使用期限之文字應明顯。(三)逾
       使用期限時,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可依折扣數多寡決定退費之標準或延期使用方式供消
       費者選擇。(參照本會 92 年 5月16日消保法字第 0920000636號函)。
     四、依消保法第43條與第44條規定,當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
       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當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
       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台端所陳購買「國民旅遊貴
       賓現金抵用券」因逾期不能使用一案,得依上述管道尋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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