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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七日猶豫期間適用相關問題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4.06.03. 消保法字第0940005329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3日
主旨:台端詢問有關網路拍賣七日猶豫期間適用相關問題一案,本會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4年 5月31日電子郵件。
二、「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
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
: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保法第 2條第 1
款、第 2款與第10款定有明文;另消保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
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
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故台端所詢,於
網路拍賣網站購物,所收受之商品不如預期,是否得主張消保法第19條7 天猶豫期間
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規定,如網路拍賣之賣方係屬企業經營者(得為個人)、買方屬消
費者,且符郵購買賣之要件者,即有上開消保法規定適用。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吳主任委員○義暨全體同仁關心您的權益,並感謝您的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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