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購物後 7日退換貨應注意事項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4.08.19. 消保法字第0940007947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8月19日
    主旨:台端詢問購物後 7日退換貨應注意事項一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台端94年 8月17日電子郵件。
     二、消保法第17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
       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
       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民法第 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
       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
       物,應返還之……。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
       償還其價額。」故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僅郵購與訪問買賣有七日猶豫期間之適用,
       消費者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
       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買賣之物,
       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
       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民法第 359條、
       第 360條與第 364條訂有明文。
     四、故台端所詢 7日退換貨規則,可依前述規定辦理退換貨事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