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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室內空氣品質」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4.10.06. 消保法字第0940009375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6日
    主旨:指請 貴署為「室內空氣品質」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案陳該會94年 8月25日第 126次委員會議決定辦理。
     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請貴署儘速邀集相關部會就所管各室內場所之空氣品質召開會議
       ,研商分工原則並訂定相關規範,並請至遲於明(95)年 2月底前提該會委員會議報
       告。
       附件: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 126次委員會議報告事項 4
       【案由】
       指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室內空氣品質」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謹報請 鑒察
       。
       【說明】
     一、本會有鑑於各型之大型室內展覽活動日趨普遍,且常見人潮胸湧;而該等展場室內空
       氣品質之管理迄今尚無主管機關,亦無相關之檢驗標準,恐無法確實維護進出該等展
       場之消費者的健康。遂於本(94)年 3月30日及 7月29日邀請經濟部、內政部、衛生
       署、環保署、勞委會、學者專家與消保團體等召開研商「有關室內公共場所空氣品質
       檢測機制」、「指定室內場所空氣品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建立相關管理機制」等 2
       次會議,俾建立相關管理機制。
     二、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決議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擔任「室內空氣品質」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並請該署儘速邀集相關部會就所管各室內場所之空氣品質召開會議,研商分工
       原則並訂定相關規範,於明(94)年 2月底前送本會審議:
      (一)環保署自85年起,即邀請學者專家就「室內空氣品質」進行相關研究,並於87年
         起委託成功大學辦理「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草案及管制策略探討」等研究計畫在案
         。
      (二)參酌國際上環保先進國家,有關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多以環保單位為主政機關
         。如美國為環保總署( EPA)、韓國環境部等。
     三、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4年 8月15日環署空字第0940060059號函來會表示:該署依會
       議結論係擔任室內場所空氣品質「主辦機關」,負責彙整各相關部會主管室內場所空
       氣品質建議標準及檢測方法,並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於明(95)年 2月底前完成
       彙整作業,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報告。
     四、本案以環保署實具「室內空氣品質」相關標準及檢測等專業能力與資源,且參諸國際
       上環保先進國家亦以環保單位為主政機關。故本案仍傾向指定環保署為主管機關,並
       請依本會上開會議決議積極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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