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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指請經濟部為「副生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4.10.13. 消保字第0940009599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主旨:指請 貴部為「副生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案陳該會94年 8月25日第 126次委員會議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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