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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婚紗公司更改較為合理的付款方式,是否於法有據等問題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5.02.20. 消保法字第0950001569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20日
主旨:有關 台端詢問要求婚紗公司更改較為合理的付款方式,是否於法有據等問題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95年 2月17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按我國民法係以契約自由為原則,有關契約價金之付款方式,可依當事人之意思磋商
約定,當事人意思一致,契約即為成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以書面為必要,惟訂
立書面可避免日後舉證上之困難;此外,業者若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者,依消費者保
護法(下簡稱消保法)第11條至第12條之規定,不得使用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誠信原
則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並應給予消費者合理之審閱期間。
三、依照經濟部所公告之「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第12條內容,業者得
收受之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雙方約定於附表。
按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具有教育與示範作用,台端可以之與業者作為
磋商之參考,此外,上開範本規定,婚紗攝影契約之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業者若違
反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依照消保法第11條之 1第 2項規定,消費者得主
張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四、依消保法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
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
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
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台端若有消費爭議可依上
開規定進行申訴,或撥打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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