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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用由第三人提供之空白買賣契約書,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之
行為,是否納入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定型契約規範,應給予消費者審閱期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5.03.21. 消保法字第0950002416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3月21日
主旨:台端詢問企業經營者用由第三人提供之空白買賣契約書,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定不
動產買賣契約之行為,是否納入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定型契約規範,應給予消費者審
閱期案,本會意見覆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覆台端95年 3月13日函。
二、消保法第 2條第 7款所定義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
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其權利義務存在於企業經
營者與消費者間。企業經營者採用其所事先預擬、知悉或認可之契約條款,作為契約
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契約者,即可謂定型化契約,而有消保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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