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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於旅遊展場購買之商品是否符合旅遊商品涉及郵購或訪問買賣相關規定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5.11.10. 消保法字第095001033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主旨:有關 台端傳真詢問於旅遊展場購買之商品是否符合旅遊商品涉及郵購或訪問買賣相
       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5年11月 9日致本會傳真。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立法目的係因消費者於此類郵購或訪問買賣中,無法獲得實
       際檢視商品機會,所為之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法。
     三、雖「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主動至企業經營者之營業場所,所生之買賣行為,
       與訪問買賣之定義不符。」、「消費者於書展展覽會場購買圖書,原則上非屬訪問買
       賣,」分別為本會88年 9月17日台88消保法字第1167號函及92年 2月13日消保法字第
       0920000190號函所釋明,惟「判斷是否為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
       之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有無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
       等因素決定之」亦為本會92年10月14日消保法字第0920001296號函所明示。準此,倘
       消費者於旅展中購買之旅遊商品(服務)時,係至業者之營業場所進行買賣交易,又
       係處於可經檢視、有同類商品比較機會,且本即欲購買該項商品者,應無消費者保護
       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
     四、綜上,台端所詢,仍須就具體個案事實判斷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及函釋內容,而為是否
       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論斷。另倘台端消費權益受損時,建議您可撥打「19
       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諮詢或申訴,亦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43、44條規定
       進行申訴或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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