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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消保法第11條適用室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第29條規定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5.12.04. 臺八十五消保法字第0950011105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2月4日
    主旨:有關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消保法第11條適用室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第29條規定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95年11月29日致本會函。
     二、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
       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12條規定,定
       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
       除不予適用之任意推定之立法意旨顯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
       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三、復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亦分別就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
       原則之判斷標準,予以補充規定。
     四、又鑑於定型化契約涉及私權,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或誠信原則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問題,應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
       、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作最終判斷。(參本會86年11月 8日台86消保
       法字第01223 號函、92年12月 9日消保法字第0920001724號函)
     五、關於本案爭議,仍請參酌上開規定及函釋內容。如仍有消費者保護法上疑義,建議可
       上本會全民消費保護網(網址http://1950.cpc.gov.tw)查詢相關消保法規資訊、重
       要函釋內容,以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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