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消費者於網路上購物,於 7日內主張退費之範圍及其效力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07.05. 消保法字第0960005992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5日
主旨:有關消費者於網路上購物,於 7日內主張退費之範圍及其效力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96年 7月 3日來函。
二、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
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郵購
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日內,退回商
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
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
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 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消費
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
,本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
)第 2條第10款、第12條第 1項、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明定,合先說明。
三、貴公司來函所詢消費者經由貴公司網站購買相關產品,倘於購物前未能檢視全部商品
或服務,即符合前揭消保法第 2條第10款郵購買賣之定義;其次,消費者因郵購買賣
而享有 7日之猶豫期間,係屬法定之權利,企業經營者自行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
換」或「一旦購買後則無法換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
即有違誠信及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應屬無效之
條款。
四、有關貴公司之退貨規定,請儘速依上開消保法相關規定修正,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
感謝貴公司對消保法規認知之重視。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