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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訪問買賣解除契約相關問題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10.24. 消保法字第0960009699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主旨:台端函詢訪問買賣解除契約相關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復台端96年10月23日致本會函。
     二、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
       價款。」、「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
       發出,應於本法第19條第 1項所定之 7日內為之。」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及
       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 1項所明定,職是之故,訪問買賣之消費者欲解除契約者,只
       要在收受商品後 7日以內,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通知即可,不以商品或書面在 7日以
       內到達企業經營者為要件。本案依來函所示,台端於96年10月20日與某科技公司成立
       訪問買賣契約,台端於同年月22日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契約,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台
       端行使解除權符合法定之方式及時間,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於寄達業者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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