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定型化契約審閱權問題」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12.13. 消保法字第0960011418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主旨:台端詢問「定型化契約審閱權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12月10日南市法保字第 09609512240號函。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係以消費關係為規範範圍,當具有消費關係存在
時,始有消保法之適用,而所謂「消費關係」,依消保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消
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言,所謂「消費」係指不再用
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而言(本會93年 6月 2日消保法字第0930001390號函釋
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府來函說明三所詢,本案申訴人為「申請創業貸款案件」委任被申訴人輔導申
辦並簽定委任契約,就委任輔導申辦創業貸款是否消保法所稱之消費一節,倘本案申
訴人委任被申訴人提供服務之目的係為「創業」,則非屬前揭規定及函釋意旨所稱「
不再用於生產情下之最終消費」,所生爭議應依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四、隨函檢送本會88年11月 5日台88消保法字第 01332號函有關「委託仲介公司購買山坡
農地,因其目的係為擴展公司進出口業務、興建倉庫及堆放物品之用,非為『最終消
費』」之解釋、93年 6月 2日消保法字第0930001390號函有關「委託運送人運送物品
係以舉辦展覽為目的,與消保法適用前提之『最終消費』未盡相符」之解釋及93年10
月13日消保法字第0930003053號函有關「投資人為買賣有價證券之決策,而與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簽訂委任契約,其與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之概念未盡相符」之解釋書面
資料供參。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