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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審閱權問題」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12.19. 消保法字第0960011659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主旨:台端詢問「定型化契約審閱權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電子郵件。
二、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定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
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 1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
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 2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
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
審閱期間。(第 3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
,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
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
約之主要權力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定型化契約
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
不相當者。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
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明訂,合先指明。
三、本案台端以電子郵件表示略以:「…與仲介業者業務人員簽立土地買賣仲介一般委託
書,業務員並未告知有三天審閱權且自行勾選以充分瞭解本契約條文,自願放棄行駛
契約審閱權選項…」,本會認為:審閱期間之規定,係使消費者在簽訂定型化契約之
前,有充分了解其內容的時間,倘若您母親與仲介業者所簽訂之不動產仲介買賣定型
化契約,其中就「審閱權部分」係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將使您母親完全失去事前
審閱定型化契約內容之機會,該條款已屬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從而無效。前述法律意
見,台端可參考援用,據此向業者主張權益;惟因台端未提供更具體之資料供本會判
斷,因此本案適用上仍應視您(母親)個案的具體情形而論。至於台端所述該勾選條
款係由業務員自行為之部分,可能事涉刑事及行政責任,此部分亦請您備具相關證據
資料逕向內政部(地政司)或警政單位申辦。
四、倘您(母親)因本件土地委託仲介受有損害致生消費爭議,欲諮詢或申訴,可直接撥
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接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各分中心詢問
,亦可備具書面證據資料直接向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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