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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網拍買賣家於交易完成後,買家提出退貨退費,其相關費用之負擔等問題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12.31. 消保法字第09600120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主旨:台端函詢網拍買賣家於交易完成後,買家提出退貨退費,其相關費用之負擔等問題一
       案,復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台端96年12月26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
       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
       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 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及「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
       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分別為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所明定,有關台端來
       函所詢相關費用分擔問題,參照前揭消保法規定,消費者既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依特
       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之原則,有關民法第 378條所揭示之各項費用,應由企業經營者
       負擔之(參閱學者朱柏松教授所著「消費者保護法論」第 371頁)。
     三、次按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有關台端所詢拆封或食用消耗之問題,倘係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
       由,消費者之解除權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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