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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關之員工房屋貸款契約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05.14. 消保法字第098000386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4日
主旨:貴會函詢金融機關之員工房屋貸款契約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8年 5月 4日金管銀(二)字第 09800129780號函。
二、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定型化契約條
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
條款」及「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
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 2條第 1款、第7 款及
第 9款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次按「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並非純粹經濟學理論上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
生活上之一種消費行為,……故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
之『最終消費』而言。」(本會84年 4月 6日台84消保法字第 00351號函參照)。
四、本件依前揭來函所陳,係臺○銀行員工向該行申辦房屋貸款,並簽訂「放款借據(員
工房屋貸款專用)」契約,該契約是否屬於消保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乙節,經查依該
契約所訂條款,對象雖屬特定身分(又如:對公務人員、律師、會計師或排行前百大
企業員工等特定身分之放款),惟並非針對具體個案及特定之員工個人所約定,仍係
臺○銀行為與其不特定多數員工訂立同類契約之用,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且該契約
與一般民眾所使用之「放款借據(消費者貸款專用)」契約,除利率之約定有差異外
,其餘條款似無不同,爰該「放款借據(員工房屋貸款專用)」契約應屬消保法所稱
之定型化契約。惟是否適用消保法「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端視本案之借款目的
是否為消保法所稱之消費,即前開函釋所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而言
。倘本案借款目的非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或個人理財之投資目的,而單純供最
終消費使用者,原則適用消保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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