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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循環利率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 顯失公平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08.21. 消保法字第09800071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8月21日
    主旨:台端申訴○○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商銀)之信用卡循環利率定型化契
       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8年 8月 3日申訴函。
     二、按「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
       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12條訂有明文。且「原則上消費者之權利義務應受
       契約條款之拘束,惟鑑於定型化契約涉及私權,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
       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問題,應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斟酌契約性質、締約目的、
       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依法作最終判斷」,本會86年11月 8日台86消保法字第 01223號
       及92年12月 9日消保法字第0920001724號函參照。
     三、次按為防範定型化契約的濫用,我國現制就定型化契約的規制,除制定消保法外,兼
       採行政規制,即消保法第17條第 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
       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使定型化契約更為透明化、公平化及合理
       化。
     四、有關信用卡權益事項,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公告有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依該範本第15條(註:本條約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
       )之規定:「持卡人得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
       額以上(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款項繳付貴行,…。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
       款,並依第三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註:各銀行得視本身狀況自行約定最低應繳金額之計算方式,但應明定於契約
       中)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年息百分之(日息萬分之)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五、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發卡機構於辦理申請信用卡作業時,
       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申請人下列事項: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及循環
       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其中利率應
       以年率表示,循環利息計算方式應以淺顯文字輔以實例具體說明之」,並請銀行公會
       將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循環信用利息及各項共通性費用的收取標準,在其網站上( www
       .ba.org.tw)公布,提供消費者查詢,讓民眾在申請前可以做詳細比較,再選擇符合
       自身需求的產品。其目的係依消保法之規定,課以企業經營者,「應致力充實消費資
       訊,俾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之義
       務。
     六、本案依 台端來函所陳,○○商銀之信用卡循環利率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
       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一節,依前開函釋之見解,宜由法院視具體個案,依上開相關
       規定並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依法作最終
       判斷,諒與台端所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963號之判決意旨相同。
     七、另 台端所陳未接獲○○商銀 6月份之「電子信用卡帳單」一節,端視使用「電子信
       用卡帳單」方式之約定內容而定,倘該約定條款有疑義時,依消保法第11條第 2項之
       規定,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八、本案 台端若因此衍生爭議致消費權益受侵害,可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向各縣(市
       )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外,亦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請
       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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