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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間因會員消費積點折抵現金爭議是否違反消保法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9.01.15. 消保法字第09900000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15日
主旨:台端函詢與○○公司間因會員消費積點折抵現金爭議是否違反消保法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郵件,業經該小組轉請本會處理。二、按「企業經營
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
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
消費者保護措施」、「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
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定型化契約中之
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及「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
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
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 4條、第 5條、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分別定
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本案依前揭電子郵件所陳,○○公司前以行銷宣導消費者辦卡加入會員,可享消費積
點現金折價優惠,後又於賣場廣播會員消費積點應於去(98)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畢
,否則逾期作廢之訊息,嗣經抗議改採積點換購商品並設限須積點50點以上才得兌換
,衍生業者是否違反消保法相關規定之疑義一節,倘業主已事先告知消費者累積之消
費點數務必於一定期限內使用,逾期即視同自願放棄權利,消費積點亦隨同歸零,並
將「積點」之使用方法及期限等事項,以顯著之字體載明於申請書中,除所載條款有
上開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情形外,勢難謂業主對本案之消費資訊未為揭露。惟為
期週延,業主除提供消費者正確之資訊外,應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如於
賣場適當位置設立牌或標語,提醒消費者消費積點之「使用方法及期限」,供消費者
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保障其權益,並善盡企業經營者之義務。爰本案業者是
否已提供民眾正確之消費資訊,本會業已錄案瞭解。
四、另台端之消費權益若因此有受侵害,可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消費
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外,亦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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