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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經濟部為「超大型打火機」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9.06.17. 消保督字第099000586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17日 主旨:指定 貴部為「超大型打火機」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案陳該會99年 5月28日第 176次委員會議決定辦理。
二、為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旨案有關之消費爭議如涉其他機關主管業務者,仍請貴部會
同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