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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取消預定於99年 9月 1日實施之保險公司銷售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消費者必須有 3天
審閱期之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9.07.15. 消保法字第0990006937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15日
主旨:台端建議取消預定於本(99)年 9月 1日實施之保險公司銷售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
消費者必須有 3天審閱期之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處99年 7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90040057號函轉總統府公共事務室99年 7
月 7日華總公三字第 09900162560號書函所附台端陳情書辦理。
二、台端關切保險公司於銷售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時,如果必須給予消費者 3天之審
閱期間,將「增加 3天保障之空窗期」,並增加作業上之困擾等情形,謹說明如下:
(一)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
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 1第 1項所明定,其規範之目的在
於使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得充分考慮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是否
符合需求。與「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第 2條所規定之契約
撤銷權,係於契約訂立後行使之權利,性質並不相同,「10天之契約撤銷期」並
無法取代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審閱權之規定。
(二)人壽保險為長期性之保障,依「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第13
條至第15條規定,其保險金之種類分為生存、身故、喪葬費用及殘廢,其保障性
質尚難謂具有急迫性。又保險責任之開始或發生,須繫於保險公司之同意承保與
是否已收取保費等要件,尚無來函所稱之保障空窗期問題。依「傳統型個人人壽
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第 3條規定:「保險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
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之憑證。保險公司如於同意承保
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前項情形,在保險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意
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三)有關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倘消費者於簽訂契約前確已瞭解契約
內容,而自願提前簽訂契約者,判決實務有承認此種情形係屬消費者對自身權利
之拋棄,尚非法所不許。惟企業經營者倘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定型化
契約之審閱權,則判決實務傾向於認定此種定型化拋棄權利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
平,不生效力。
(四)倘台端認為人壽保險契約與一般定型化契約性質不同,不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
關審閱期間之規定,建議可於保險法中就其特殊性加以考量,以修正保險法之方
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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