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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排館限制消費者不得將主餐外帶,是否顯失公平合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9.09.03. 消保法字第0990007917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3日
主旨:貴府函詢牛排館限制消費者不得將主餐外帶(打包),是否顯失公平合理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 8月10日府建行字第0990302735號函。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
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
情事判斷之。」,先予敘明。
三、餐飲業者提供之商品,可區分為定量、不定量與二者混合三種,進而由企業經營者考
量經營成本、消費者餐飲習慣、交易習慣與利潤目標等因素而分別予以定價。從而,
企業經營者就商品進行定價時,應可考量到國人有避免浪費食物之習慣,會就未食用
完畢餐飲予以打包。以及餐飲業者多有協助消費者打包服務或允許消費者自行就未食
用完畢餐飲打包之交易習慣,因此允許消費者就未食用完畢之定量商品打包,既不會
影響企業經營者之經營,且亦符合國人交易習慣。因而,倘餐飲業者規定未食用完畢
之定量(含定量與不定量混合商品之定量部分)商品不得打包,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恐
違反前揭消保法第12條第 1項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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