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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牛排館限制消費者不得將主餐外帶,是否顯失公平合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9.09.03. 消保法字第0990007917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3日
    主旨:貴府函詢牛排館限制消費者不得將主餐外帶(打包),是否顯失公平合理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 8月10日府建行字第0990302735號函。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
       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
       情事判斷之。」,先予敘明。
     三、餐飲業者提供之商品,可區分為定量、不定量與二者混合三種,進而由企業經營者考
       量經營成本、消費者餐飲習慣、交易習慣與利潤目標等因素而分別予以定價。從而,
       企業經營者就商品進行定價時,應可考量到國人有避免浪費食物之習慣,會就未食用
       完畢餐飲予以打包。以及餐飲業者多有協助消費者打包服務或允許消費者自行就未食
       用完畢餐飲打包之交易習慣,因此允許消費者就未食用完畢之定量商品打包,既不會
       影響企業經營者之經營,且亦符合國人交易習慣。因而,倘餐飲業者規定未食用完畢
       之定量(含定量與不定量混合商品之定量部分)商品不得打包,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恐
       違反前揭消保法第12條第 1項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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