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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車業者發行禮券資格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0.03.03. 消保法字第10000017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3日
主旨:台端洽詢洗車業者發行禮券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台端 100年 3月 1日電子郵件。
二、經濟部業於95年10月19日公告「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該規範並自96年 4月 1日生效,故台端倘發行洗車業禮券,即應符合前
揭規範。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 2條第 2款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
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同法施行細則第2 條:「本法第 2條第 2款所稱營業
,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準此,財團法人(非營利機構)如有發行禮券者,所應
遵循之規範與一般企業經營者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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