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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網站不提供 7日無條件退貨」一事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0.08.24. 院臺消保字第100000796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8月24日
主旨:台端陳稱「某網站不提供 7日無條件退貨」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100年 8月22日電子郵件。
二、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
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
保法)第 2條第10款及第19條第 1項、第2 項所明定,合先敘明。
三、台端所指「某網站不提供 7日無條件退貨」一節,查企業經營者藉由網際網路交易方
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參照前揭法條規定,即屬郵購買賣,此際消費者即擁有收受
商品後 7日內行使無條件退貨解之權利,倘企業經營者自行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所
售商品不得退,即屬違反前揭郵購買賣之規定,該約定即為無效。惟前揭說明之適用
仍應就具體個案事實有無符合前揭法條要件加以認定。
四、台端所陳事項倘涉及消費爭議,欲諮詢或申訴,除可直接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
務專線電話接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各分中心詢問外,亦可備具書
面證據資料直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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