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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洽詢飯店業者以電話行銷美食會員卡,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 1項特殊解約權起算
點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1.02.21. 院臺消保字第101012407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21日
主旨:台端洽詢飯店業者以電話行銷美食會員卡,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 1項特殊解約
權起算點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台端 100年10月28日電子郵件,並兼復交通部觀光局 101年 1月4 日觀業字第1003
003359號函與行政院衛生署 101年 1月 9日署授食字第1000075255號函。
二、所詢事項本處業於本( 101)年 2月13日上午召開「飯店業者以電話行銷美食會員卡
,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 1項 7日特殊解約權期間計算時點」研商會議,獲致如
下結論:
(一)有關本案之起算點,仍依據行政院消保會函釋看法,以實際收受商品與享受服務
開始起算消保法第19條之 7天特殊解約權。(二)有關消保法第11條之 1審閱期
間與第19條特約解約權是否要有除斥期間之規定,列入消保法修法之議題。
(三)會員卡並非商品而為憑證之觀念,請交通部觀光局對民眾與飯店業者廣為宣導。
三、前揭研商會議紀錄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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