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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66條之 6、第66條之 9規定,有關營利事業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之股東可
扣抵稅額及未分配盈餘相關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5.12.30. 臺財稅字第105046828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自 105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 103年 6月18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 103年11月19日修正
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經濟部 104年 9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25290 號函「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以下簡稱企業會計準則
公報)」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一、稅額扣抵比率
(一)營利事業於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 6規定計算
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
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
(二)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採用當年度及次一年度
,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該二年度股
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於上開二年度以後之
年度,該淨增加數尚未分配部分,屬99年度以後已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
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87%
。
(三)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沖抵帳載累積未分配盈
餘,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需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
除。股利分配日應依沖抵後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分別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 6第 2
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負數者,稅額
扣抵比率以 0計算。
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 9第 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商
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
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之合計數,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
餘額計算之。
(二)營利事業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致採用當年度之
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其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
該借方餘額之數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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