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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醫療院所開立死亡證明書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12.29. 台內戶字第10504487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主旨:有關醫療院所開立死亡證明書 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05年戶籍統計作業研習會」(南區)臺南市新營區戶政事務所提案及衛
       生福利部 105年12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50138238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略以,死亡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邇來本部接
       獲戶政事務所反映,部分醫療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正本留存於醫院,僅核發加蓋「
       經與正本核對無訛」之影本予家屬辦理死亡登記,或以彩色影印之方式,並加蓋相關
       章戳及與正本核對無訛章予民眾。因部分醫療院所加蓋「經與正本核對無訛」,與上
       揭規定不符,爰本部於 105年12月14日以台內戶字第1051204299號函請衛生福利部函
       知各醫療院所,應開立死亡證明書正本予民眾辦理死亡登記,勿開立加蓋「經與正本
       核對無訛」之死亡證明書予民眾辦理死亡登記。
     三、嗣經衛生福利部以上揭函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轉知所轄醫療機構(開立死亡證明書)
       ,民眾辦理死亡登記須持死亡證明書「正本」,若持加蓋「經與正本核對無訛」者,
       實與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不符。爰本案仍請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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