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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自來水法」第12條之 2第3項第2款所稱「醫療健保」補助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6.01.06. 經授水字第106202000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月6日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所稱「醫療健保」補助包含「健保補助」、「意外
保險費用」、「生育補助」、「傷殘補助」及「醫療支出補助」。其中「醫療支出補助」係
指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
療費用。但不含配鏡、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疾
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另未
訂定個人直接回饋補助金額上限者,義肢、義眼、義齒、鑲牙不納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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