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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7條,水利設施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定義乙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6.01.03. 臺財促字第105007379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月3日
主旨:所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7條(原第 6條之 1, 105
年10月 4日修正為第 7條),水利設施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定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5年12月28日高市水市一字第 10537929300號函。
二、促參法第48條規定,依該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之規定。來函所提個案既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爰無促參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三、至符合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定義者是否即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58條
第 2項所稱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乙節,請逕洽文資法主管機關文化部。
正本: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副本: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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