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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新增「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為關懷對 象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1.06. 台內戶字第105125429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月6日
    主旨:有關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新增「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為
       關懷對象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社家署)105 年12月21日社
       家支字第1050901307號函辦理。
     二、請依附件彙整所轄戶政事務所 6歲以下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之個案、其 2親等直系
       血親之戶籍資料及查訪結果概述,以利本部(戶政司)函送社家署續處,並請依下列
       方式辦理,俟本部完成系統通報作業規劃並版更後,改以系統進行通報作業:
      (一)為查詢之需而取得之個案及其 2親等直系血親之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入出境資
         料等個人資料非本案資料提供範圍,勿填寫於「查訪結果概述」 1欄,請摘要概
         述內容並以 150字為上限。
      (二)為利社家署掌握現行 6歲以下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之關懷個案,以利推動旨揭
         方案,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戶政事務所之作業時間,請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於 106年 1月17日前彙整所轄戶政事務所上揭關懷個案(99年
         12月31日以後出生,且 105年以前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未為遷出者),函送
         本部(戶政司);另自 106年 2月份起僅須提供前一月份新增案件(以該個案之
         出生年月日起算至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當日,其年齡為 6歲以下且戶籍未遷出
         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6日前將資料函送本部(戶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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