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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曾任「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所定認可名冊所列港澳地 區大專校院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條第 1項第 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 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是項年資之採計提敘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6.01.16. 臺教人(二)字第1050183154B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月16日
    核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曾任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所定認可名冊所列港澳地區大
    專校院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
    之服務年資,是項年資之採計提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等級相當之認定基準,以及性質相近之意義,分別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
      下簡稱提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依提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辦理。
    三、採計提敘之程序,比照提敘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其應檢附之任職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須經我國在香港、澳門辦事處或指定機構驗證;其驗證有困難者,得採認原任職機構
      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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