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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 1項有關「事故發生後 3小時」認定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11.30. 環署水字第105009793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主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 1項有關「事故發生後 3小時」認定執行疑義。
說明: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所謂「通知」,法條並未規定其通知方式,縱然主管機關於事故
發生 3小時內業已派員抵達現場稽查,該事故場所始被動向當地主管機關人員口頭告
知,仍難謂已違反該「通知」規定。故本案貴局既已至事故現場並通知事業單位進行
止漏措施,已毋須再由事業通知貴局發生該疏漏事件。
二、另事故發生時間點應本於證據力判定,可藉由擴散面積、疏漏量以及作業環境、民眾
通報時間等,反推可能之事故發生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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