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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所轄場館、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得否以自己名義對
外進行簽約、採購、公文書收發等法律行為之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1.04. 法律字第10503518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月4日
主旨:有關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所轄場館、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得否以自己
名義對外進行簽約、採購、公文書收發等法律行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5年11月18日總處組字第1050059710號書函。
二、本件來函所詢疑義涉及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就貴總處來函說明二研析意見,本
部敬表贊同。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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