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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所轄場館、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得否以自己名義對 外進行簽約、採購、公文書收發等法律行為之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1.04. 法律字第10503518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月4日
    主旨:有關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所轄場館、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得否以自己
       名義對外進行簽約、採購、公文書收發等法律行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5年11月18日總處組字第1050059710號書函。
     二、本件來函所詢疑義涉及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就貴總處來函說明二研析意見,本
       部敬表贊同。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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