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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離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入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形,無法親自至戶 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得比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3點第 2項規 定辦理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2.09. 台內戶字第10604033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2月9日
    主旨:有關離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入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形,無法親
       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得比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3點第 2項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彰化縣政府 106年 1月24日府民戶字第1060028970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34條規定略以,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規定:「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第 1項)認領、終止收養、
       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現行當事人申請兩願離婚登記,原則應依上揭規定由當事人雙方共同辦理,除有
       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外,始得委託他人為之。
     三、另查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3點第 2項規定:「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
       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者,得向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預約登記
       期日,該戶政事務所得於該日派員至指定地點,於結婚當事人表達其結婚意思後,攜
       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如結婚當事人係向其他戶政事務所申請結
       婚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
       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當日傳送相關文件予受理地戶政事務
       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於 3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歸檔。」
     四、考量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入矯正機關收容等特殊情形,確無法親至
       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為落實簡政便民,且基於兩願離婚登記與結婚登記皆須確
       認雙方當事人真意,得比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3點第 2項規定
       ,核辦當事人兩願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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