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所得稅法」第 4條之 4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同時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 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適用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5.12.09. 臺財稅字第105045986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2月9日
    納稅義務人銷售符合所得稅法第 4條之 4第 1項第 1款規定之房屋、土地,其屬 104年12月
    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並於 105年 1月 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同法第 4條之 5
    、第14條之 4至第14條之 8及第24條之5 規定徵免所得稅者,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4
    條第 1項規定之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