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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 1第 1項第 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之 2第 1項第 8款及第 55條之 1第 1項第 5款有關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地目以土地登記簿 最後記載之地目認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6.03.27. 臺財產管字第106400008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3月27日
    核釋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 1第 1項第 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之 2第 1項第 8款及第55條
    之 1第 1項第 5款規定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地目以土地登記簿最後
    記載之地目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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